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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三)



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渠道,可以分为:分入再保险业务、分出再保险业务、法定再保险业务、交换再保险业务、转分保再保险业务以及集团再保险业务 

  1.分入、分出再保险 

  分入再保险业务和分出再保险业务(分别简称“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保险公司将直接承保的业务根据需要在市场上安排再保险保障,相对保险公司来说,这部分业务就是分出业务,而接受这些业务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称这种业务为分入业务。 

  2.法定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法令规定,必须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的再保险。操作方式一般为规定成分的成数再保险。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保费外流,扶持国内保险和再保险业的发展,规定所有的保险公司必须首先将其所承保的业务按照规定的比例分给指定的保险公司。有些国家只是规定必须优先分给当地公司,满足当地保险公司接受分保的需求,但仍然允许向其他保险公司和国外再保险公司分保。

  法定再保险是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业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控制和减少外汇资金外流;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扶持民族保险事业的发展等。我国1996实施的《保险法》规定实行20%的法定再保险,中国再保险公司一直是接受法定再保险业务的指定公司。随着我国加人WTO和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法定再保险业务从2003年起将以5%的比例逐年递减,到2006年,我国将取消法定再保险,全面放开再保险市场。

  3.交换再保险 

  交换再保险业务也叫“互惠分保”,它不是一种分保方式,而是由分保方式发展演变而来的要约和承诺关系的互惠条件,就是分出公司一方面将业务分出,同时又要求接受公司提供分入业务或回头业务。这样既能分散风险,又可以不使保费收入减少。对分保接受人来说,在超过自留额部分中按照互利的原则分回相等数量和预期质量、利润大致对等的回头业务也是有利的。作为交换的业务,一般都是质量较好的比例合同分保业务,非比例分保业务一般不进行交换。交换业务的双方如有一方注销分出业务时,另一方可同时注销作为交换的业务。

   交换分保的意义在于,如果分出人承担风险,有了交换类似性质的互惠分保则其平衡性就较好,因为从全部自留额来说,它可以有较大数量的业务和较多的保费收入。根据大数法则原理,保险标的数量增加,风险系数“K”就可降低,财务基础也就愈稳定。

  4.转分保再保险 

  转分保再保险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所负的责任超过对一个风险的自留额时,与直接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一样,寻求转嫁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形式。转分保是分保接受人的分保,它有两种形式:一是按原条件转分保一定的比例,即以成数转分;二是用超额赔款保障其自留部分的责任。通过这种转分保,分出公司就可以减轻其自身的再保险责任,避免危险的集中与积累。转分保在分出时,分出人还可以收取少量的转分手续费。因此,保险公司有了一定量的分入分保后往往会组织转分保。

  由于转分保接受人难以确切了解和控制转分保业务的详细情况,所以转分保业务在分出时较多采取成数合同分保的方式,而且往往在分出人自留成份较多的情况下才容易分出。这样,一个规模大的分保接受人除了用比例转分保降低对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外,仍面临着在发生巨灾事故、或者许多个风险累积于一次事故中承担巨大责任的潜在风险,因此转分保分出公司在特定的转分保以外,经常还要设计安排非比例转分保,以保障他们自留部分的责任。

   由于转分业务的特殊性,也使得转分业务成为体现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强弱的晴雨表。当市场上有过剩的再保险承保能力,则转分业务在市场上较好安排;当再保险承保能力不足时,则转分业务几乎没有分保渠道。

  5.集团再保险 

  集团再保险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之内很多家保险公司为达到一个共同目的而联合组成的,增强承保力量的分保形式。集团分保的特点是,参加这个组织的保险公司既是分出公司又是接受公司,它们将自己的业务通过集团组织分保给其他成员公司接受,同时又通过集团接受来自其他会员的业务。超过集团限额部分由集团向外安排再保险。这种再保险集团有一个国家的,也有地区性的或跨区域的。

  集团分保组织形式可以利用集体力量,相互支持,互通有无,还可以防止保费外流,既有利于危险的分散,又有利于加强合作发展保险事业,是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



TAG: 保险学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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